在反腐斗争的洪流中,每一个落马的官员都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权力监督与制度建设的紧迫性,我们要讲述的是一个令人震惊的贪腐案例——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白天辉,在短短四年内非法收受财物超过11亿元,最终二审维持死刑判决的故事,这起案件不仅揭示了个人贪欲的极端后果,更暴露出金融监管的深层漏洞与反腐体系的严峻挑战。
一、贪腐之路:从“业绩狂飙”到“权力变现”
白天辉的贪腐之路,可以说是一场从“业绩狂飙”到“权力变现”的金融黑箱之旅,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他利用担任华融(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业务拓展三部负责人、总经理、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以及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资本运营总监、总经理助理、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项目收购、企业融资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08亿余元。
这些财物并非简单的现金交易,而是通过香港离岸公司、复杂股权结构转移资金,部分受贿财物以“咨询费”“项目分红”等名义洗白,这种利益输送的隐蔽化,使得白天辉的贪腐行为更加难以察觉,而为了迎合原董事长赖小民“规模至上”的指令,白天辉甚至主导投资高风险房地产、股票项目,甚至美化评估报告,“用今天的繁荣掩盖明天的地雷”,这种短视的行为,不仅加剧了金融系统的风险,也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贪腐背后的制度漏洞与监管盲区
白天辉的贪腐案,不仅是他个人贪欲的崩塌,更暴露出金融监管的深层漏洞与反腐体系的现实挑战,离岸监管盲区成为了白天辉等人进行利益输送的“法外之地”,由于跨境资本流动监控手段的滞后,使得这些离岸公司成为了资金腾挪的便利渠道,内部制衡的虚化也是导致贪腐频发的重要原因,在华融国际这样的跨境投资平台中,本应建立严格的投决委员会制度,但在“一把手”绝对权威下,项目尽调、风险评估流于形式,为贪腐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业绩考核的异化也是导致白天辉等人铤而走险的重要原因,片面追求资产规模、利润增速的KPI,使得管理者不得不采取一些激进甚至违法的手段来完成任务,这种扭曲的激励机制,不仅加剧了金融系统的风险,也严重损害了金融行业的形象和公信力。
三、二审维持死刑判决:司法正义的体现
面对白天辉如此严重的贪腐行为,法律给出了公正的裁决,2024年5月28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白天辉受贿一案,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尽管白天辉在案发后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均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认为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2025年2月2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一判决不仅体现了司法正义,也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无论你是金融高管还是普通公职人员,只要触犯了法律的红线,就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这种“零容忍”的态度,对于遏制贪腐行为、净化政治生态具有重要意义。
四、金融反腐:从“治标”向“治本”的深层转向
白天辉案不仅是一起个人贪腐案件,更暴露出国有金融企业治理漏洞与权力监管缺失的深层次问题,从赖小民到白天辉,两代“华融系”核心人物的命运轨迹,映射出中国金融反腐从“治标”向“治本”的深层转向。
要实现金融领域“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治理升级,需要推进一系列制度变革,穿透式监管再升级是关键,建立跨境资本流动监测平台,对国有金融机构境外子公司实施“项目-资金-人员”全链条穿透审计,探索高管境外资产申报核查机制,治理权责再平衡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国有金融企业推行“党建入章”与“职业经理人制度”融合改革,明确党组织对重大投融资决策的否决权清单,同时建立市场化选聘高管的“道德合规一票否决制”,激励相容再设计也是重要的一环,将ESG(环境、社会、治理)指标纳入高管绩效考核体系,对普惠金融、绿色投资等社会效益显著的业务给予专项激励,从源头上遏制“唯规模论”导致的短期行为。
五、让金融权力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初心
白天辉的贪腐案虽然令人震惊和愤慨,但它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反思和改革的契机,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我们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和制度建设,让金融权力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初心,我们才能防止“下一个白天辉”的诞生,构建起与高质量发展相匹配的金融治理新生态。
在反腐斗争的道路上,我们任重而道远,但只要我们坚持法治原则、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反腐斗争向纵深发展,就一定能够取得最终的胜利,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营造一个风清气正、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